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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北京自考劳动法章节要点二
【导读】在备考北京成人自考时,考生们一定要对教材中的各个知识点进行整理,接下来北京复习备考栏目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2020年北京自考劳动法章节要点二的内容,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~考生如有任何疑问可zixun老师,也可以加入考生交流群进行探讨。
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
劳动法的调整对象
1、劳动关系:它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;
2、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。
劳动法的调整对象,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。
劳动关系: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,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、实现劳动的过程中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(劳动使用者)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。
知识: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,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,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。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,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,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。
劳动关系的特征
1、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: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,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,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,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劳动关系;
2、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,一方是劳动者,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(或用人单位);
3、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,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;
4、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:即劳动关系建立后,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,遵守经营者制定的规章、制度。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。
根据以上劳动关系的特点,可以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,与其他法律调整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相区别,如承揽关系中的制作人和定作人的关系;著作人和出版社的关系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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