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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自考免考课程规定及成果认证原则

2019-07-01 16:53:20   来源:其它    点击: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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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北京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开展学习成果认证试点工作。现将北京理工大学全日制毕业生、在校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、在读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学习成果认证原则明确如下:

  一、 公共基础课

  采取学历认证方式。

  执行《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(2008年修订)》(见附件)。考生范围扩大到北京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肄业生、在读学生。

  本文中涉及学历认证课程免考政策适用考生范围同上。

  二、专业核心课

  专业核心课经认证最多免考6学分,免考内容须由考生申报,专家进行逐一认定,具体要求如下:

  1. 以学历认证

  学历层次相同或高于所学自考专业;已学课程名称、内容与被免考课程相同或相近;已学课程必须是考试课程,不能是考查课程。

  2. 以非学历认证

  非学历证书要求内容相同或相近,考核难度、评奖要求等同或高于被免考课程。

  三、选考课

  选考课经认证最多可免考15学分,具体要求如下:

  采取以学历认证方式。

  学历层次相同或高于所学自考专业;已学课程学分不低于被免考课程(可多门课程学分累加)。已学课程必须是考试课程,不能是考查课程。

  四、以上各项学习成果只能使用一次,不得重复使用。通过学习成果认证免考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该专业总学分的50%。

  备注:

  关于自考旧专业的学习成果认证办法:

  1.自考旧专业课程是按照公共政治课、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划分的,免考办法参见上述原则。

  2.全国考委按照新的专业规范统一调整旧专业后,现行办法自动废止,将按照上述统一原则进行学习成果认证。

  3.协议签署后,北京市自考颁布的涉及上述内容的规定,此协议须遵照执行。

  4. 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,方可申请相应专业的学位授予。

  附件:

 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(2008年修订)

 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形势的要求,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,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:

  一、各类高等院校(指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、成人高等学校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,以下同)的专科以上毕业生,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(基础科)的学习考试,可以免考:

  1.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。即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”、“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‘三个代表’重要思想概论”。

  2.已学过、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。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、英语(一)或英语(二)、计算机应用基础、高等数学(一)或高等数学(工专)。

  二、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、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,可以免考:

  1.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。即“中国近现代史纲要”、“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”。

  2.已学过、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。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[英语(二)、日语(二)、俄语(二)]、线性代数(经管类)、概率论与数理统计(经管类)或高等数学(工本)、物理(工)、大学语文、计算机应用基础。

  三、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、肄业生、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,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。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,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,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。北京大学、北京邮电大学“无法按时毕业”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。

  四、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,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,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。如:数学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高等数学(一)或线性代数(经管类)、概率论与数理统计(经管类)或高等数学(工专)或高等数学(工本);中文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大学语文;物理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物理(工);计算机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;英语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英语(一)或英语(二)等。

  五、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PETS-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(二);取得PETS-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(一)。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。

  六、凡现行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无论在哪个专业,专科还是本科,只要是同一门课(名称相同、代码相同、学分相同)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专业、各层次中通用。

  七、本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,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。

  八、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。

  九、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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